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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
2024-07-06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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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企业是食品安全责任人,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备案前公示,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两份);

其中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号)。

(三)标准编制说明(其中应包括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西地方标准的说明,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企业标准涉及新食品原料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告证明材料;涉及保健食品的,还应当提供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标准文本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企业标准文本首页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以便存档备查。

已完成备案的企业标准可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免费查阅、下载。

加盖备案章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号仅表明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不作为保证企业食品产品安全的依据。

企业标准备案号的编排格式为:45(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号。

(一)企业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企业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冲突的;

(三)备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企业主动申请注销企业标准备案的;

(五)经修订的原企业标准;

(六)有效期满后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延续备案的。

属于第(一)至第(三)项的应告知当事人注销的理由。

第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备案有效期满1个月前提交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和新的标准文本办理延续备案。

修订后的企业标准应当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前公示,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重新备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监督,对企业标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弄虚作假的行为,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注销备案号,并向相关部门及社会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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