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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有什么要求

更新时间
2024-07-06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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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优化备案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依法对生产食品的安全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本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指标的应依照本指南备案,并对备案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应当做好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咨询答复,为企业备案提供优质服务,对已发布的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和管理。

 第四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是本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唯一备案平台。企业应当依照备案平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完成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企业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包括:

(一)网上注册。

企业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备案企业信息注册。

(二)上传资料。

登录备案平台上传备案材料包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指标对照表;加盖企业公章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所有材料均需上传原件。

(三)网上公示。

公示期为

7个自然日

。企业应当对公示期收到的质疑意见进行处理,合理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以说明。

(四)完成备案。

公示结束后,备案企业自主确定是否完成备案程序。对完成备案的企业标准,备案平台生成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完成备案的凭证。

 第六条 

 企业可自主在备案平台对已发布标准进行修订和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重新修订或废止:

◈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生产工艺、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配方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四)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与标准有关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备案平台提供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公开的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本省企业备案的公示阶段、已发布生效、已修订和废止的标准,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负责备案平台的建设、技术维护、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信息公开更新,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培训、指导、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测和管理(广德市、宿松县备案标准分别由宣城、安庆市代管)。

(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途径,及时受理和核查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问题。

(二)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内备案的标准及时全覆盖开展监测,并做好每个备案的监测记录。

(三)监测时发现企业上传的资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或上传与标准备案工作无关资料的,将不予备案。企业对不予备案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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