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要求:公司加工产品并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理应制定企业标准,做为组织生产的重要依据。公司的产品执行标准须报地方政府规范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2、新疆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申报备案原材料
1、规范备案申请;
2、标准文本(包含:文件目录、序言、商品应用领域、引用的规范、商品规格尺寸的的解释及平面图、技术标准、实验方法、检测标准、新产品的标示、外包装、运送、贮存表明);
3、标准编制(修定)表明;
4、必须的验证报告;
5、标准化的核准会议纪要或函审意见表;
6、公司引用的有关技术文档。
三、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公司法人受权的主管责任人准许、公布后三十日内,申报办理备案原材料(一式三份)到自治州建厅申请办理备案登记。
2、自治州建厅标准定额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开展审查,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后,依据权威专家审查意见,由专家组组长归纳各专家意见后意见反馈公司。公司依据审批意见反馈,对产品质量要求进行优化与重新编辑,报建厅标准定额处核准;
3、建厅标准定额处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规定办理备案要求的,在《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签定书面意见,加盖办理备案公章后,准许办理备案。与此同时报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
四、不予以备案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备案:
1、规范(包含复核确定合理或修定),没经公司法人或法人代表受权的主管责任人准许、公布的;
2、办理备案原材料不全的;
3、标准发布或复核后无正当理由超出三十日办理备案期限;
4、不符国家行业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所规定的标准编写标准的。
5、规范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或强制标准的。
6、规范备案后,没有经过规范办理备案单位的允许,私自改动或减少产品标准的取消备案资质,并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