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省卫生计生委受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按照规定,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
“第四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省卫生计生委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
实施备案前公示制度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标准备案材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实施备案后公开制度
在新《办法》中增加“
第十二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
要求企业提供三项资料(企业标准文本、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说明表、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第三条 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省卫生计生委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五条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委托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承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等具体工作。申报企业标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执行。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八条 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将下列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一)企业标准文本;
(二)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说明表。